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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 面对被迫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患者们将何去何从

面对被迫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患者们将何去何从

01/10/18 • 3 min

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近几天有很多患者向我们反应,他们在非真实的意思表达的情况下与院方签订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今天,小编用一个真实的例子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事故的主人公陈某,在2017年11月的早晨,突然感到双目看东西模糊不清,于是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过检查后,医院说需要做手术,在经过陈某同意后,院方实施了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两周后,陈某来医院复查视力,发现视力不仅未恢复反而除掉纱布后剧烈疼痛。经过询问院方,医生承认晶体位置放偏了,介绍陈某去上级医院就诊。当时陈某为了做手术花费了很多钱,他要求院方承担手术过错的所有治疗费,医院同意但要求陈某必须与其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否则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陈某只能同意。在此之后,陈某去上级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万有余,但当时签订和解协议书时院方只赔偿了3万。由于实际支付的费用与院方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并且陈某认为当时自己签订和解协议并不是基于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想找到挽救的措施,经过一番周折,到我们这里进行咨询。

某医院利用了陈某急用钱的心理,使其同意签订和解协议,而陈某由于急着做手术被迫答应了院方的要求。此次与院方签订的协议明显显失公平。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患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那么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显失公平的具体含义。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 协议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情势紧迫或者不知情使其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

2. 对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比如人际关系、经济地位,向对方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因此,患者朋友们只要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或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院方签订的和解协议,那么就可以主张对协议的变更或者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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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有很多患者向我们反应,他们在非真实的意思表达的情况下与院方签订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今天,小编用一个真实的例子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事故的主人公陈某,在2017年11月的早晨,突然感到双目看东西模糊不清,于是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过检查后,医院说需要做手术,在经过陈某同意后,院方实施了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两周后,陈某来医院复查视力,发现视力不仅未恢复反而除掉纱布后剧烈疼痛。经过询问院方,医生承认晶体位置放偏了,介绍陈某去上级医院就诊。当时陈某为了做手术花费了很多钱,他要求院方承担手术过错的所有治疗费,医院同意但要求陈某必须与其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否则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陈某只能同意。在此之后,陈某去上级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万有余,但当时签订和解协议书时院方只赔偿了3万。由于实际支付的费用与院方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并且陈某认为当时自己签订和解协议并不是基于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想找到挽救的措施,经过一番周折,到我们这里进行咨询。

某医院利用了陈某急用钱的心理,使其同意签订和解协议,而陈某由于急着做手术被迫答应了院方的要求。此次与院方签订的协议明显显失公平。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患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那么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显失公平的具体含义。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 协议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情势紧迫或者不知情使其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

2. 对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比如人际关系、经济地位,向对方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因此,患者朋友们只要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或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院方签订的和解协议,那么就可以主张对协议的变更或者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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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fined - 尽早识别医疗欺诈,避免遭受医疗损害

尽早识别医疗欺诈,避免遭受医疗损害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在生活中我们身边有着各种各样的骗局:网上购物退款、送流量、拼单买水果、筹款治病、网络投资理财......,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个与大家息息相关的一种诈骗——医疗欺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尽早识别,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首先大家需要清楚什么是医疗欺诈,医疗欺诈就是院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1,假借“义诊”之名推销

少数医院常打着“专家义诊”的幌子,雇请一些人穿上白大褂在大街上进行“医疗保健咨询”或“免费体检”。他们在非常短的时间里对参加体检者的健康指标作出“超标”的判断或暗示,哄骗居民购买他们的保健食品或医疗器械等产品。

2.雇医托哄骗患者

在一些车站、大医院门口,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有些患者在讲述自己或亲属、朋友患类似的病症在某医院、某大夫那里治好了,将患者哄骗到那里,但实际上那里的治疗技术质量低、收费昂贵,甚至属于无证行医。

3.聘“假专家”坐诊

少数医疗机构利用市民相信外来专家的心理,经常聘请一些所谓的“外地专家”来坐诊。并且在媒体上对专家的权威性夸大其词,大肆吹捧。

4.收买患者吹嘘疗效

少数不法医疗机构经常通过报纸刊登一些患者的自述,借此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口碑,以便误导患者前来就诊。他们有时也会收买少数患者,虽然患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是真实的,但对于病情和疗效却信口开河、胡编乱造。

5.通过“高科技”欺骗

少数医疗机构利用患者缺乏专业知识,在媒体上连篇累牍地吹嘘其诊疗仪器、设备的高科技性能,强调“诊治时间短,治疗效果显著,绝不复发”等等,借此吸引患者前来就诊。

6.短病长治、小病大治

有些医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夸大患者的病情以及诊疗难度,迫使患者花费额外的钱财。个别的甚至无中生有,借此骗取患者钱财。

7.免费检查设圈套

少数医院所谓的免费检查只是针对检查中的少数项目。但患者一般都不知道,如果要完成身体某个部位或某项病症的检查,光靠免费的检查项目是难以确诊的,而其他名目繁多的检查项目却是要交费的。

8.违规承包门诊科室

少数医院的特色专科门诊科室,有时会违规对外承包,但一般患者并不知情。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这些承包人就和医院互相扯皮推诿,有的干脆逃之夭夭。

通过以上陈述相信患者朋友们对医疗欺诈已经有所了解。接下来小编告诉大家医疗欺诈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的责任承担,分别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患者朋友们可以从这三方面入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1. 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均保护患者们的合法权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患者朋友们可以用以上原则来抵制医疗欺诈的行为。具体来讲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医疗欺诈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侵权类法同样限制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医疗行为,例如精神损害。此损害在医疗欺诈行为中表现明显,患病本来就是一件让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价格欺诈,甚或是恶意病情夸大都会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

2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直接对医疗欺诈行为人施以重罚,从剥夺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权剥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医疗欺诈只有严格符合相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才可适用。具体有以下几点:欺诈转化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及非法行医罪等。

3 、行政责任

纵观医疗行为的整个过程,从开始的接待宣传、诊断、 治疗 和收费到出院,会涉及到以下各种不同行为,法律对这些不同的行政行为均有处罚规定: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法》相关法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发布者处罚;

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法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相关法条规定,同样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非法行医: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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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fined - 别让医疗纠纷诉讼的胜诉权随着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丧失

别让医疗纠纷诉讼的胜诉权随着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丧失

小编今天要和大家讲的是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患者们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否则,患者们将失去胜诉权。

由此可知医疗诉讼时效的关键性,患者朋友们一定要格外留心。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由于医疗纠纷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小编建议患者们可从医疗侵权纠纷和合同违约纠纷两个不同的角度选择诉讼案由,诉讼时效均为三年。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收集证据,也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患者丧失胜诉的权利。

实际上诉讼时效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后仍不行使权利,其胜诉权将会被剥夺。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中间经过的期间,就不应被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应往后顺延,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间重新起算的一种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出现于以下情形:

(一)权利人起诉。起诉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 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权利人提出请求。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主张权利,也大量地使用诉讼外形式。这也足以发生时效中断。

(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认”。承认的结果是使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于明确化。因为义务人已明确表示他对权利人负有义务,并愿意履行义务。这也足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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