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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 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专家辅助人帮你质证

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专家辅助人帮你质证

05/24/18 • 4 min

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专家辅助人帮你质证

前段时间有个患者联系我,他说他的母亲因为支气管哮喘去当地一家医院治疗,可是医生却用错了药,最后导致了他母亲死亡。开始的时候,他先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过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都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然后他起诉至法院,对方医院申请做司法鉴定,于是就委托了司法鉴定,但是鉴定结果却是大失所望,医院承担25%的责任,后来他就告诉我说,之前医学会的鉴定都认为医院是主要责任了,但是现在司法鉴定却认为医院只承担25%的责任,这个结果我不能接受,我想找你们帮我解决这个问题。我告诉他,假如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不要着急,我们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帮你进行质证。他说,什么是专家辅助人?我不怎么了解。我告诉他,关于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在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如何帮你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01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做了细化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一至二名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当患者们在庭审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他们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证,并且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并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患者自身和他的律师对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的缺点,假如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推翻了鉴定意见,那么法官就可能不按照鉴定意见来进行裁判。

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患者朋友们也知道了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解决。那就是请一位经验丰富的专家辅助人帮你质证,进而帮你打赢这场官司。

北京医盾健康汇聚了国内外知名的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司法鉴定专家、法医专家,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医疗评估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同时为客户提供病历封存、专家辅助出庭人服务,帮助客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病历复印和封存服务:协助当事人去医院复印和封存病历。

病历真假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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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专家辅助人帮你质证

前段时间有个患者联系我,他说他的母亲因为支气管哮喘去当地一家医院治疗,可是医生却用错了药,最后导致了他母亲死亡。开始的时候,他先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过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都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然后他起诉至法院,对方医院申请做司法鉴定,于是就委托了司法鉴定,但是鉴定结果却是大失所望,医院承担25%的责任,后来他就告诉我说,之前医学会的鉴定都认为医院是主要责任了,但是现在司法鉴定却认为医院只承担25%的责任,这个结果我不能接受,我想找你们帮我解决这个问题。我告诉他,假如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不要着急,我们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帮你进行质证。他说,什么是专家辅助人?我不怎么了解。我告诉他,关于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在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如何帮你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01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做了细化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一至二名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当患者们在庭审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他们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证,并且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并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患者自身和他的律师对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的缺点,假如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推翻了鉴定意见,那么法官就可能不按照鉴定意见来进行裁判。

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患者朋友们也知道了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解决。那就是请一位经验丰富的专家辅助人帮你质证,进而帮你打赢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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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fined - 医疗纠纷中患者维权为什么那么难?

医疗纠纷中患者维权为什么那么难?

医疗纠纷中患者维权为什么那么难?

下一集

undefined - 医院过失诊疗,患者死亡,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过失诊疗,患者死亡,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过失诊疗,患者死亡,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事件经过

2014年10月6日,某甲之母因发现颈部包块8月余在某医院门诊就诊,花费医疗费130.78元。2014年10月7日,某甲之母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甲状腺结节2.气管狭窄3.高血压。次日,某医院在局麻下为某甲之母行超声引导下甲状腺肿物(部分)消融术、超声引导下甲状腺肿物穿刺活检术。2014年10月15日,丙医院头颈外科主任医师会诊建议:患者老年女性,甲状腺乳头状癌诊断明确,已压迫气道,影响呼吸,手术治疗是最佳选择。通过和家属谈话最终选择择期手术。2014年10月16日,乙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会诊建议:关于手术问题,患者高龄,且病理示甲状腺乳头状癌,此病理分型在成人后恶性程度低,可不予手术。同年11月4日,某甲之母出院,出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气管狭窄,肺部感染,高血压。出院情况:现患者一般情况好,生命体征平稳,诉夜间仍有喘鸣音,口咽部干燥,无明显憋气,无胸闷;患者精神、睡眠、饮食可,二便基本正常。查体:颈部水肿消失,颈部仍可触及凹凸不平结节,质硬,无明显压痛。2015年3月22日,某甲之母死亡,死亡原因为甲状腺癌致呼吸循环衰竭。

患方观点

我母亲今年70岁,于2014年10月6日因发现颈部包块8个月并发呼吸困难10天,加上某医院网站误导,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诊断为:1、甲状腺结节,2、气管狭窄。2014年10月8日,某医院对我母亲实施超声波引导下甲状腺肿物(部分)消融术、超声波引导下甲状腺肿物穿刺活检术。2014年10月11日甲医院病理检查报告为:(左侧)穿刺考虑甲状腺乳头状癌。2014年10月14日我母亲憋气,气管狭窄、呼吸困难加重,实施了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2014年10月16日经乙医院会诊后,某医院告知我母亲肿瘤恶性程度低,可不予手术。此后,某医院告知我母亲,消融后甲状腺结节会逐渐萎缩吸收,气管狭窄会逐渐缓解。我母亲于2015年3月22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甲状腺癌致呼吸循环衰竭。我认为,某医院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与常规、术前检查不完善、诊断与鉴别诊断不明确、治疗方案不明确、盲目实施消融手术,既没有解决气管狭窄的问题,也没有对癌症进行有效治疗,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我母亲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某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1.某医院赔偿某甲医疗费25000元、护理费122809.46元、营养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0元、交通住宿费86000元、丧葬费46238.50元、死亡赔偿金515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46657.04元,合计3408780元;

2.诉讼费由某医院承担。

院方观点

某甲之母的死亡是病情发展所致,与我方诊疗行为无关,某甲之母已经七十多岁,且检查结果是身患多种疾病,这与死亡也有关系。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我方对患者及家属均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家属及患者也在相关材料上签名。医疗费以票据为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人数没有依据,我方认为护理费应有医院的病例证明且实际发生,本案中原告没提交,且护理费的标准不应超过40元/天,某甲之母是癌症晚期,生命垂危,其本身就需要护理,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计算的营养费没有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不应超过30元,住院天数由法院依职权核定。法律支持的交通住宿费仅为必要的费用,且只包括死者的,不含家属的。丧葬费由法院酌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某甲之母的户籍性质来计算。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且忽略了自身原因。各项费用我院最多承担10%-20%的责任。

专家评析

(一)关于医方对被鉴定人某甲之母的诊疗行为评价。

1.被鉴定人某甲之母2014年10月8日因颈部包块8个月入住医方,医方经检查后为其诊断为甲状腺结节、气管狭窄。收容其入院治疗有指征,医方无过错。

2.医方送检病历中记载的鉴别诊断不够明确和全面,仅记载慢性淋巴滤泡性甲状腺肿,未见其他鉴别诊断,如甲状腺腺瘤、甲状腺癌等。根据某甲之母入院时主诉和现病史记载:患者于8个月前发现颈部一无痛性包块,近半年来出现吞咽困难、呼吸困难,呼吸困难逐渐加重,以活动时为明显。近一个月来发现左颈部出现一大小约2.5cmx3.0cm结节;查体见双侧颈部可见多发结节,触之甲状腺弥漫性增大,表面凹凸不平,质硬,无压痛;超声提示:颈部淋巴结多个,甲状腺结节伴部分钙化,性质待定,建议进一步检查。这些情况应高度怀疑为甲状腺癌,需要首先进行鉴别。而病历中未见与此疾病的鉴别。应认为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

3.医方在术中穿刺组织为“灰白色”,对这种病变组织也应高度怀疑甲状腺癌的可能,应提高警惕,但病历中未见相关分析内容的记载。医方在没有明确诊断之前实施消融手术不妥。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4.医方为被鉴定人某甲之母选择消融术的适应症和手术时机不当。某甲之母在术前即诊断有肺部感染,因非急症,为择期手术,应在肺部感染控制后再行手术。某甲之母入院时已存在气管受压狭窄,已出现呼吸困难,手术应为首选。消融术不适用于甲状腺癌,实施消融术并未消除原有肿物体积,相反因术后组织水肿,可以加重对气管的压迫,造成更为严重的呼吸困难。本例术前就应高度怀疑为甲状腺癌,在穿刺组织为灰白色时更应警惕,应等待病理检查回报后再根据病理结果选择合适的手术方式。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5.在被鉴定人某甲之母消融术后出现呼吸衰竭和病理明确诊断甲状腺乳头状癌后,医方请2名外院专家会诊不违反医疗常规。但在2位专家会诊建议不一致时(手术治疗是最佳选择和可不予手术)应将会诊意见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由患方认真考虑后进行选择,但在送检病历中未见有患方签字认可的告知记录。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6.关于医方医生是否非法行医以及医方是否具备使用射频消融治疗仪的资质、条件及能力等争议,已经超出本次鉴定范畴,因此,本次鉴定无法评价医院及医生的资质和条件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上述缺陷与不足已构成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某甲之母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关于医方过失与被鉴定人某甲之母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某甲之母所患甲状腺乳头状癌诊断明确,属于自身疾病,具有手术适应症。其死亡后果主要为肿瘤的进展和转归。被鉴定人某甲之母入院时病情较重(入院前已发现颈部结节8个月,并已出现吞咽困难、呼吸困难半年,且呼吸困难逐渐加重。查体见双侧颈部可见多发结节,触之甲状腺弥漫性增大,表面凹凸不平,质硬,无压痛;超声提示:颈部淋巴结多个,甲状腺结节伴部分钙化等)。由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失与某甲之母的损伤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被鉴定人某甲之母的自身疾病情况,综合考虑认为,医方责任程度应为次要责任。

五、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对某甲之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某甲之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结合鉴定结论确定某医院的责任比例为30%。某甲之母主张的门诊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某甲之母的住院费用尚未结算,可待结算后另行处理。某甲之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依法确定为2800元。本院结合鉴定结论及某甲之母的病情、就医情况、护理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处理后事需要确定其护理费为19920元、营养费为8300元、交通费为3000元、住宿费为7000元。某甲主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各项费用,某医院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

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法确定为20000元。某医院已支付的5000元食宿费在某医院应赔偿的丧葬费中予以扣除。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某甲医疗费39.23元、护理费5976元、营养费2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交通费900元、住宿费2100元、丧葬费8871.55元、死亡赔偿金15464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95859.28元;

二、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70元,由某甲负担31963元(已交纳),由某医院负担21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5000元,由某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某甲支付)。鉴定人出庭费1500元,由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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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和封存服务:协助当事人去医院复印和封存病历。

病历真假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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