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中遇到并发症医院是免责的吗?
07/27/18 • 3 min
医疗纠纷中遇到并发症医院是免责的吗?
患者朋友在医院治疗的时候,经常遇到并发症这个问题,医生也往往喜欢以并发症为由推脱责任。有时候发生医疗损害了,医生说,那是某某病的并发症,并不是医生的问题,那么当并发症出现的时候,医院医生应该承担责任吗?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并发症是否都是免责的?
并发症发生后,医院是否都是免责的?答案是否定的,即医院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们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有书面的各种并发症提示,医院也不一定免责。
出现并发症时,如何判定医院有没有过错?
1、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萎、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并发症的后果更加严重,那么医生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综上,我相信患者朋友们对于并发症相关问题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遇到医疗损害之后,也能够大致上判断是否是并发症以及是否能追究医院的责任,最后,希望在我们的帮助下,广大患者朋友们在发生纠纷之后都能维权成功。
本文作者:北京医盾
医疗纠纷中遇到并发症医院是免责的吗?
患者朋友在医院治疗的时候,经常遇到并发症这个问题,医生也往往喜欢以并发症为由推脱责任。有时候发生医疗损害了,医生说,那是某某病的并发症,并不是医生的问题,那么当并发症出现的时候,医院医生应该承担责任吗?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并发症是否都是免责的?
并发症发生后,医院是否都是免责的?答案是否定的,即医院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们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有书面的各种并发症提示,医院也不一定免责。
出现并发症时,如何判定医院有没有过错?
1、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萎、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并发症的后果更加严重,那么医生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综上,我相信患者朋友们对于并发症相关问题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遇到医疗损害之后,也能够大致上判断是否是并发症以及是否能追究医院的责任,最后,希望在我们的帮助下,广大患者朋友们在发生纠纷之后都能维权成功。
本文作者:北京医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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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今何在?法律制裁终会来
医疗纠纷中遇到并发症医院是免责的吗?
患者朋友在医院治疗的时候,经常遇到并发症这个问题,医生也往往喜欢以并发症为由推脱责任。有时候发生医疗损害了,医生说,那是某某病的并发症,并不是医生的问题,那么当并发症出现的时候,医院医生应该承担责任吗?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并发症是否都是免责的?
并发症发生后,医院是否都是免责的?答案是否定的,即医院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们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有书面的各种并发症提示,医院也不一定免责。
出现并发症时,如何判定医院有没有过错?
1、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萎、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并发症的后果更加严重,那么医生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综上,我相信患者朋友们对于并发症相关问题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遇到医疗损害之后,也能够大致上判断是否是并发症以及是否能追究医院的责任,最后,希望在我们的帮助下,广大患者朋友们在发生纠纷之后都能维权成功。
本文作者:北京医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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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靠的是证据,而不是靠一张嘴
医疗案件靠的是证据,而不是靠一张嘴
你说医院病历造假,可你拿不出证据,法院最终也不会采纳;你说医院有过错,却指不出到底是什么过错,鉴定机构也不会采纳;即使你请了律师帮你打官司,可是如果你拿不出相关证据,请了律师也没用。说白了,医疗案件靠的是证据,而不是靠一张嘴去说。
现在的医疗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说的是你的主张,但是同时也得需要证据去支持你的主张。但是在我和一些患者朋友的沟通过程中,他们可能就不注重证据的重要性,他们以为光靠一张嘴去说,法院最后就会支持他们。
举个我之前遇到的案子,有一位患者生病去医院治疗,在输液的过程中死亡,由于当地的风俗,患者家属没有要求进行尸检就将死者火化了,可是到了诉讼阶段去追究医院的责任的时候,鉴定机构以患者未进行尸检,无法查明死亡原因,无法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由退回了鉴定材料,最后法院以无法鉴定,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听到这个结果,患者家属不乐意了,他说,患者在医院死亡了,医院就该承担责任。他们就认为,只要人死在医院,医院就有责任。可事实上,法律是讲证据的,空口无凭,即使你再说的天花乱坠,没有证据证明,法官最后也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我听完他的陈述,我觉得法院判决没问题,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在这个案子中,是由于患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最后导致死亡原因无法判断,应当由患者家属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患者应当提供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但是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最后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此也就无法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只能驳回了诉讼请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想患者朋友们应该明白了医疗案件靠的是证据,而不仅仅是你的陈述,虽然你的陈述也很重要,但是没有相关证据去证明的话,法官也没法支持你的诉求。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搜集,该尸检的一定要尸检,该封存病历的也一定要及时封存,这样才能避免举证不能,最后才有可能维权成功。
本文作者:北京医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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